抢劫致人死亡 男子潜逃14年获刑

日期:08-05 来源:未知

 2017年11月7日,丁某强在北京市二中院法庭受审。资料图/新京报记者 左燕燕 摄

 
2003年,男子丁某强伙同朋友在北京入户抢劫,并对23岁的李某实施捆绑、殴打。在劫取李某现金1000元及银行存折、身份证等物后,丁某强外出取款,期间李某坠楼,致颅脑损伤死亡。案发后,丁某强化名“李继伟”在外逃亡14年。
 
去年3月8日,因容留他人吸毒,丁某强被浙江公安查获。后因涉嫌抢劫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北京受审,被判有期徒刑15年,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。死者家属不满判决提起上诉。近日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 
案情
 
抢劫致人死亡 时隔14年再次开庭
 
2017年11月18日,37岁的黑龙江人丁某强被带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,以涉嫌抢劫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受审。
 
公诉机关指控,丁某强伙同时某峰等人预谋抢劫。2003年7月16日12时许,丁某强、时某峰非法进入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9楼李某(女,殁年23岁)的暂住地,对李某捆绑、殴打后,劫取她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银行存折、灵通卡、身份证等物,后由丁某强外出取款,时某峰以及丁某强的妹妹和当时的女友看守李某,期间李某坠楼,致颅脑损伤死亡。他们在其银行账户内共取款人民币8万余元后,逃回承德。
 
案发后,时某峰以及丁某强的妹妹和当时的女友被警方控制,丁某强外逃。2004年,时某峰犯抢劫罪,被法院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。伙同作案的丁某强的妹妹丁某玲因抢劫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,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。丁某强当时的女友因犯窝藏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
 
据了解,丁某强外逃14年,先后逃至河北省石家庄市、黑龙江省肇东市、大庆市等地。2005年左右,他取得“李继伟”的身份证及户口本,并以此身份到浙江省金华市打工,直至被警方控制。2017年3月8日,因容留他人吸毒,被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查获归案,于2017年6月6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。
 
丁某强辩护人称,李某的死亡和丁某强没有直接关系。丁某强没有对其进行殴打。造成受害者死亡的主要原因,是时某峰欲对被害人实施强奸。抢劫并没有直接导致李某死亡。
 
庭审中,被害人李某的姐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庭,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、生活费、丧葬费等146万余元,她表示,14年前,时某峰等同案犯被判刑后,因丁某强逃亡,案件未结等原因,家中没有拿到任何赔偿。
 
一审
 
判处15年有期徒刑 罚金3万余元
 
2017年12月28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。
 
法院审理认为,丁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伙同他人使用暴力,入户劫取公民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,且抢劫数额巨大,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亡。同时,丁某强还提供场所,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,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
 
一审法院最终认定,丁某强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15年,并处罚金3万元;犯容留他人吸毒罪,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,罚金人民币31000元。
 
赔偿受害者家属(李某母亲弓某)丧葬费、交通费、住宿费等共计5万余元。其中在3万元的额度内与时某峰、丁某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驳回李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 
二审
 
死者家属提起上诉索赔百万 法院维持原判
 
因不服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,被害人李某的家属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 
家属认为:丁某强抢劫造成李某死亡,犯罪后潜逃十余年,不知悔改又再次犯罪,应从重处罚。丁某强抢劫李某的钱款未退还,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丁某强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被抚养人生活费、律师费、住宿费共计140余万元,由丁某强、时某峰、丁某玲及家属共同赔偿。
 
北京高院经审理查明,丁某强抢劫及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同。
 
经查,一审法院在审理时某峰、丁某玲犯抢劫罪时,对二人已作出刑事附带民事的生效判决。死者家属提赔偿死亡赔偿金、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上诉理由,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,法院不予支持。
 
2018年7月16日,北京高院作出二审判决,驳回上诉人(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)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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